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劉文海
- 被上訴人
-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滄洲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 參加人
- 黃炳榮
- 參加人
- 兼上列1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張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四行、第十五行關於「受託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委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