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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石有爲曾明玉林晏如

上訴人
劉文海
被上訴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參加人
黃炳榮
參加人
兼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四行、第十五行關於「受託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委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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