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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賴劍毅賴秀蘭洪純莉

上訴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參加人
陳嘉陽
被上訴人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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