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 當事人張維真即香港正宗榮華燒臘、林俊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張維真即香港正宗榮華燒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王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其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佰柒拾捌元本息部分」;第四項其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六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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