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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抗字第1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絮雲盧軍傑陳賢德

抗告人
卓騏凡

上列抗告人因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送達抗告人住所,因不獲會晤抗告人,而由同居人趙智慧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5頁、本院卷第23至24頁),即已生合法送達抗告人之效力。故抗告人之抗告期間,應於113年7月5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抗告(見本院卷第9頁),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破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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