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張永豐
- 訴訟代理人
- 蔡吉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王明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另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166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該卷證所在之法院亦為臺北地院,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向該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裁定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