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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游悦晨

聲請人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王明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另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166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該卷證所在之法院亦為臺北地院,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向該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裁定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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