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簡宏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諠 代 理 人 廖郁晴律師 李宛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項第9款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必備之 程式。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