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榕庭建設有限公司、崔榕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榕容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曲愛美(即許再添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627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所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