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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林尚諭

聲請人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顧啓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菀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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