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 送達代收人
- 林真瑜
- 相對人
- 頤童幼教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39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茲聲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