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頤童幼教文化有限公司、謝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送達代收人 林真瑜 相 對 人 頤童幼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39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准許假 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茲聲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