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邱琦、邱靜琪、張文毓
- 原告童南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童南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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