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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邱琦邱靜琪張文毓

聲請人
童南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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