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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2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石有爲曾明玉林晏如

聲請人
林光清
即債權人
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相對人
孫瑞芬
即債務人
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83號),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五八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部分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抗字第583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第19-23頁)。嗣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11頁),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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