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曾義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 相對人
-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