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石有為、曾明玉、林晏如
- 原告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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