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魯鳳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代 理 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淑燕、楊承璋、楊承龍、楊雅棻等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12號),聲 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係認:修正前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等語,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以原告為限,對造當事人要無適用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淑燕、楊承璋、楊承龍、楊雅棻之被繼承人楊金立與伊、王文宏、魯鳳雲、煌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煌都公司)、華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投資十餘項建築開發案,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吉明秀建案(下稱吉明秀建案)為其中之一 。另楊金立於民國95年間與伊、王文宏、煌都公司(下合稱王文宏等3人)合作投資購買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下稱竹林段23地號土地),當時由王文宏接洽購買簽約及給付定金,但基於業務及稅捐等考量,雙方決定將竹林段23地號土地借名登記於楊金立名下,其後長達10餘年期間均由王文宏等3人保管竹林段23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 負擔該筆土地之地價稅,並由王文宏管理竹林段23地號土地,楊金立則持地價稅單明細向王文宏請款。詎楊金立自105 年間起開始不提供地價稅單據請款,並否認竹林段2 3地號土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甚至表示該筆土地係其所 購買,更以竹林段23地號土地與晏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都市更新合作協議書進行都更,明顯違約,王文宏等3人得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請求楊金立賠償竹林段23地號土地之 損害。是楊金立請求伊清算吉明秀建案及給付投資所得時,自應併為清算返還竹林段23地號土地所有權予伊,如不能返還時,應返還相當於該土地都更所分得之房地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願供擔保請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登記事項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楊金立前以兩造出資合作吉明秀建案之開發銷售成立無名契約,吉明秀建案開發需支出建築成本、土地款、稅捐、保證金、找補款及各項雜費,兩造合作期間長達8年之久 ,須為各項費用收支結算後始能確定盈虧,性質與合夥契約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合夥規定,因兩造合作事業目的已完成,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之類推適用應解散,並類推適用民法第694條第1項、第697條規定清償債務完畢後,再類 推適用民法第698條、第699條規定,將出資額及賸餘利益依兩造出資額比例及應受分配利益成數分配之,爰依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起訴請求聲請人應協同辦理清算共同出資興建吉明秀建案並出售之類似合夥關係,及給付楊金立出資額及應分配利益共新臺幣3,056萬1,348元。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22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722號判決命聲請人應協同楊金立辦理清算共同出資興建吉明秀建案(使用執照號碼108永使字第00292號)並出售之類似合夥關係財產,並駁回楊金立其餘之訴。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案號:111年度重上字第1012號,下稱系爭給付投資 報酬事件)。準此,聲請人既為系爭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之被告,並非原告,且無涉因無權處分而使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情,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尚無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餘地。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訴訟繫屬登記事項 一、楊金立本院111年重上字第1012號上訴先位聲明,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給付楊金立金錢同時,楊金立應返還並移轉永和市○○段00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返還不能時,應依同段土地都更後房地出售平均單價折算抵銷前開金錢後為給付。 二、就楊金立本院111年重上字第1012號上訴備位聲明清算同時,應併同清算返還永和市○○段00號土地所有權予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返還不能時,應依同段土地都更後房地出售平均單價折算抵銷併為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