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
- 訴訟代理人
-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