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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石有爲曾明玉林晏如

上訴人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姝霓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上訴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三行關於「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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