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姝霓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育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約貝律師
- 被上訴人
-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亮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三行關於「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