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朱耀平、陳婉玉、王唯怡
- 當事人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貴、林立韻、蘇進輝、蔡宏懋、張筱芳、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孔文 上 訴 人 李忠貴 林立韻 蘇進輝 蔡宏懋 張筱芳 被 上訴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1% 2 李孔文 7% 3 李忠貴 8% 4 林立韻 17% 5 蘇進輝 14% 6 蔡宏懋 3% 7 張筱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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