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朱耀平陳婉玉王唯怡

  • 當事人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貴林立韻蘇進輝蔡宏懋張筱芳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孔文 上 訴 人 李忠貴 林立韻 蘇進輝 蔡宏懋 張筱芳 被 上訴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熱蘭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1% 2 李孔文 7% 3 李忠貴 8% 4 林立韻 17% 5 蘇進輝 14% 6 蔡宏懋 3% 7 張筱芳 1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