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上訴人
游美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美哖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五號判決主文第二、三、四、六、七項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判決之當事人,不得對於法院就他人間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判決主文第2、3、4、6、7項主文即命張澤東、歐榆杰即佳達企業社、陳幸香、沅和有限公司為給付部分,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並非受判決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