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31號
受 罰 人 陳文瑞
受罰人因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到場作證,於同年11月12日受合法通知,核無正當理由,不遵到場;本院再通知於114年3月12日到場作證,已於113年12月18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223、263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仍不遵到場,復未向法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其違背證人義務,自有裁處罰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