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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6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又菁林伊倫徐淑芬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函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上訴人
華夏實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夏顧問有限公司)
上訴人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曾麗卿
法定代理人
尹立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子原

陳定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華夏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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