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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楊珮瑛

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碩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訴人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訴人
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劉志鵬律師

李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及法律適用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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