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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翠華梁夢迪饒金鳳

上訴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上訴人
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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