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徐有田
- 訴訟代理人
- 王崇品律師
- 被上訴人
- 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懿
- 被上訴人
- 林弘仁
- 被上訴人
- 徐浩偉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品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徐浩偉之必要,徐浩偉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