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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瑕疵擔保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周祖民趙雪瑛馬傲霜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沈振興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葉麗華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被上訴人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
被上訴人
蔡宜芳
被上訴人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被上訴人
宋秉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土地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
    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聲請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基隆 ○○ ○○ 000 18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3 477/10000 基隆 ○○ ○○ 000 15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9 477/10000 基隆 ○○ ○○ 000 14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2 477/10000 基隆 ○○ ○○ 000 19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4 477/10000 基隆 ○○ ○○ 000 423 477/10000 房屋部分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 ○○ 五層: 117.63 (另有頂樓增建物) 陽台: 10.94 1/1  基隆市○○路00巷00號0樓     共有部分(同段0000建號):27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1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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