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亮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被上訴人
-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