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馳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珊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錦晧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哲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振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被上訴人李振育連帶付逾新臺幣伍佰零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被上訴人李振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被上訴人李振育連帶給付逾新臺幣伍佰零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被上訴人李振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