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鍾淳名
- 當事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之玉、胡之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之玉 胡之潔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金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陳傳岳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被上訴人 鄭詩慧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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