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鍾淳名
- 當事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胡之玉 胡之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陳傳岳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被上訴人 鄭詩慧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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