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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劉素如莊佩頴何若薇

聲請人
張台鳯
聲請人
張泉鳳
相對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雷兆衡律師

李宇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聲請限制閱覽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庭呈資料之附件兩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卷內文書或訴訟資料,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均屬之。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及訴訟資料,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項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查聲請人張台鳯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庭呈密封袋中資料一份(本院卷三第333頁,下稱系爭密封資料)。聲請人復於115年4月17日具狀聲請禁止閱覽系爭密封資料當中由美國政府川普總統親簽、署名美國陸軍張蔥少將(即聲請人父親)軍職確認的證實回函指示及總統對本件裁決指令(下合稱系爭指令)(本院卷三第479頁),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指令共同構成美國總統行使憲法職權的行政裁決,是美國政府三軍統帥對受命美軍張蔥少將職權與聲請人資產保障最高授權,涉及軍事、外交、國防及跨國金融保證結構與總統公權力及美國政府行政權核心決策事項與國家秘密特權法律責任案件,不得依一般證據開示程序提供相對人閱覽。又系爭指令顯示美國效率部門與白宮對本件調查詳盡。系爭指令顯示張蔥少將及其家屬受美國行政特權絕對保護,美國總統特權下達隔離令,無討價還價之空間,相對人無法律及憲法授權得以閱覽系爭指令,相對人閱覽系爭指令之意圖,無法排除其後續將對美國政府及AIT進行不當遊說。相對人隱匿本件相關證據逾70年,故無權引用相關法律而閱覽系爭指令,爰依法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系爭指令(詳細內容,見本院卷三第479至517頁)等語。

三、次查,系爭密封資料為署名張台鳯、輔佐人為英國資深律師(姓名詳見系爭密封資料)之書狀1份及系爭指令,而系爭指令當中之附件1為前開書狀所記載之美國白宮行政處理程序截圖、附件2為前開書狀所記載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回函影本(附件1、2之詳細內容參見系爭指令),聲請人雖主張有聲請意旨所載之應禁止相對人閱覽之情事存在,惟綜觀系爭指令之內容,尚難認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相對人閱覽,有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之情況,是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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