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何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玟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愛倩
- 訴訟代理人
- 謝英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十二行關於「上訴人迄104年4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迄114年4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