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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松鈞陳君鳳吳孟竹

上訴人
陳海尼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武仁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各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武仁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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