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盛天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