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葉珊谷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