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 上 訴 人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鼎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羅永安律師
- 湯東穎律師
- 歐陽漢菁律師
- 蔡心雅律師
- 被 上訴 人
-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欣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玲律師
- 曾柏鈞律師
- 林芸律師
- 被 上訴 人
- 許聰嚴
- 訴訟代理人
- 陳潼彬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劉輝堂
- 黃寬朗
- 周小萍
-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 法定代理人
- 劉輝堂
- 上 四 人
- 訴訟代理人
- 周章欽律師
- 江雍正律師
- 陶德斌律師
-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