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馬傲霜、趙雪瑛、何若薇
- 法定代理人李孫榮
- 當事人趙東洲、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趙東洲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榮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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