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郭顏毓、陳心婷、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白睿特
- 當事人徐煒棠、萬博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徐煒棠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博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睿特(Barry Joseph Misquitta)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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