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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上訴人
陳暘叡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秉澤(原名:陳中元、陳子傑)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
被上訴人
趙克推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附表所示事項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部分:
 ㈠上訴人於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庭期,已特定系爭分配表附
    表10債權係對應系爭借款表編號3至6、14、15之借款【本24
    4】,是否同意就系爭本票借款契約是否存在之爭點,協議
    簡化為上開6筆借款契約是否存在?
 ㈡關於前審判決附表4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⒈是否係於107年12月1日所簽發?能否提出客觀證據(例如:
    通訊紀錄)證明係於當日所簽發?
 ⒉系爭本票所擔保借款之範圍為何?是否及於借款利息?是否
    及於發票日後所發生之借款?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⒊系爭本票於何時提示付款?上訴人於何時持系爭本票向桃園
    地院聲請109年度司票字第6904號本票裁定?於何時聲請強
    制執行?如先前借款均未返還,為何於該時點始聲請本票裁
    定及強制執行?於其後有無繼續借款?
 ㈢關於上訴人提出之陳秉澤借款表(原審卷一第159頁,下稱系
    爭借款表):
 ⒈編號3「擔保品」欄所載「本票」係由何人簽發?內容為何?
 ⒉請列表整理「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限、約定利率、相對應之
    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匯款紀錄、證言內容、對話紀錄等,
    應附具卷頁出處)。
 ⒊上訴人有無向視同上訴人催告返還借款?如有,係於何時催
    告?相關證據?
 ㈣對於證人賴巧寧於原審證述其係其向陳暘叡借錢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17頁),有何意見?是否聲請通知其到庭釐清此
    部分證言之真意?
二、被上訴人部分:
 ㈠上訴人於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庭期,已特定系爭分配表附
    表10債權係對應系爭借款表編號3至6、14、15之借款【本24
    4】,是否同意就系爭本票借款契約是否存在之爭點,協議
    簡化為上開6筆借款契約是否存在?
 ㈡對於陳秉澤與陳暘叡於107年9月19、20日關於借款190萬元之
    對話紀錄【前131-135】,有何意見?
 ㈢對於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124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視
    同上訴人係岳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前275】,
    證人趙慧玟另案證述被上訴人借款予視同上訴人,撥款至岳
    陽公司帳戶等情【前290】,是否爭執?
 ㈣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所述「第一筆借款之日期
    、數額」、「借款之總金額」、「利息之約定」、「以現金
    交付借款之地點」、「借款總金額」矛盾,亦與系爭借貸表
    不符,請就上開各點或上開陳述涉及之其他事項,列表整理
    矛盾或不符之處(請逐一標註卷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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