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林博安
- 上訴人汪蘭玲
- 被上訴人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汪蘭玲 被上訴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汪蘭玲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 人汪蘭玲書記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其戶籍地「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189巷29弄2衖19號」,惟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經寄存送達 ,未據上訴人領取,本院囑託警方前往查訪,鄰居係稱上訴人現未居住該戶籍地,復查無上訴人通緝及在監在押之紀錄,有民事聲明暨上訴理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7月17日函及查訪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戶籍謄本可稽(見審上字卷19頁、上字卷163、183至185、173、175、193頁),其應為送達之處所即有不明情事,被上訴人具狀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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