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 當事人吳英龍、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吳英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被 上訴人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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