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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13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素如莊佩頴何若薇

上 訴 人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被 上訴人
高清𡍼
劉阿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順
被 上訴人
徐森林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鄧月
劉國樑
劉美雪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茲因被上訴人劉阿進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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