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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紀文惠賴武志楊珮瑛

再審原告
張中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再審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開森」

之記載,應更正為「史順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4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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