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45號
- 再審原告
- 張中生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史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開森」
之記載,應更正為「史順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