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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陳柏甫

  • 上訴人
    MUHAMAD YUSUFWARDI SWASTIKEEKO PRASETYODODI PRIYO HANDOKOLANGGENG UTOMOBAMBANG SWANDOYOVIVA KURNIA ZULKARNAINWAHYU WIDAYATDIAN SULISTIYAWATIOKTAVIANTO
  • 被上訴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MUHAMAD YUSUF(中文名:尤蘇)(印尼籍) WARDI SWASTIKE(中文名:瓦迪)(印尼籍) EKO PRASETYO(中文名:伊可)(印尼籍) DODI PRIYO HANDOKO(中文名:多利)(印尼籍) LANGGENG UTOMO (中文名:多摩)(印尼籍) BAMBANG SWANDOYO(中文名:邦邦)(印尼籍) VIVA KURNIA ZULKARNAIN(中文名:威哇)(印尼籍) WAHYU WIDAYAT(中文名:華玉)(印尼籍) DIAN SULISTIYAWATI(中文名:蒂安)(印尼籍) OKTAVIANTO(中文名: 歐卡)(印尼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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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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