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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許純芳

聲 請 人
郭意平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丞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仍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32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3、27頁)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此部分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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