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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48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張嘉芬

抗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彥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紀媚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固得通知當事人陳報其價額供核定之參考,惟法院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法院未予調查,竟命原告自行陳報,繼而以原告未陳報及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自欠允洽。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於原法院係主張其為訴外人呂代中之債權人,代位呂代中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呂代中與相對人繼承之不動產,嗣呂代中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死亡,抗告人將被代位人變更為呂代中之繼承人即許雅台、呂永治、呂永泰(下稱許雅台等3人),依其113年2月27日「民事訴之聲明更正狀」載明之訴之聲明為:㈠相對人及被代位人許雅台等3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相對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1/4、被代位人許雅台等3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1/12分配之。㈡被代位人許雅台等3人於第㈠項所分得之價金,於新臺幣665萬4,366元及新加坡幣3萬5,721元之本息及違約金內由抗告人代位受領(見原審卷1第299-302頁);及其於114年5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其係代位債務人對於繼承公同共有之遺產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等情(見原審卷2第79-80頁)以考,似難認抗告人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不明確或不特定之處,依上一說明,原法院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職權調查核定,尚不因抗告人未為陳明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下稱市價)而解免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義務。原法院未依職權核定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逕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陳報市價之資料及據以補繳裁判費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附表:(即原審卷1第253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2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3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4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5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6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7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8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9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10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791/30520 1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0號 公同共有1/2 1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0號 公同共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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