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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陳婉玉

再抗告人
莊名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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