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邱蓮華、江春瑩、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林宥良、林芷姍、賴俊宏
- 原告捷商全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瓊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75號 抗 告 人 捷商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宥良(原名:林敬堯) 林芷姍 賴俊宏 相 對 人 康瓊文 上列抗告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5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三、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 四、抗告及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乃當事人對於其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倘非受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查相對人因與抗告人捷商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商公司)、林宥良、林芷姍、賴俊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其等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原法院裁定准許,惟抗告人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非原裁定所列之當事人,未因此而受有不利益之裁定,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以下所稱抗告人均不包含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陳述意見略以: 林芷姍與賴俊宏為夫妻,林宥良則為林芷姍之兄,渠等三人共同經營捷商公司,並以捷商公司名義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作虛擬貨幣交易 之用。詎抗告人加入詐欺集團,伊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依指示 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受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88萬元,詐欺集團成員再將上 開詐得款項轉至第二層帳戶即捷商公司之系爭帳戶內,經賴俊宏提領至林芷姍帳戶,再由林宥良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虛擬貨幣USDT移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抗告人上開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伊得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本案尚有其他27名被害人,足認抗告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且捷商公司目前停業中,又蓄意隱藏資產,其資本總額亦不足以清償伊之債權988萬元,堪認抗告人已有隱匿財產,而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對抗告人財產於58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准許 相對人供擔保後假扣押,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 捷商公司係合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透過平台服務商介面,進行訂單圈存交易,對下單會員進行2次實名核對與交易聲 明確認後,始進行訂單交易,收到訂單匯款後,即會放行等值之虛擬貨幣至交易當事人之平台帳戶內,伊等無相對人所述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之行為。抗告人所涉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查核交易流程與核實交易訂單編號後,均已為不起訴處分。而相對人匯款至系爭帳戶之金額為35萬元,相對已另案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假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全字第312號裁定准許後,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33號廢棄前開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 聲請確定,相對人憑個人臆測,再度對抗告人財產聲請假扣押,已屬濫權。況捷商公司係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要求而停止交易,嗣於114年初申請停業,原裁定竟 認抗告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准予相對人之聲請,自有違誤,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再者,所謂「釋明」乃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得到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為如此,惟所提出供為釋明之證據仍須與待證事實之假扣押原因間有關聯性,始得謂已為釋明;苟債權人所提出供釋明之證據,與假扣押原因間毫無關聯性,即難認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可資參照)。 ㈡關於本件假扣押之請求: 相對人主張捷商公司為林宥良、林芷姍、賴俊宏經營,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988萬元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至捷商公司之系爭帳戶及其他第三人之帳戶內,致伊受有財產損害,抗告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節,業據相對人提出匯款申請書6紙、網路新 聞網頁列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1 日一總營集執字第1145122022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527930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1日遠銀存押字第1140009165號函、捷商公司減資之網路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等為證(見原審卷第31-33頁、本院卷第293頁、第303-307頁、第329頁、第333-340頁),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抗 告人雖否認有詐欺行為,然此核屬實體上爭執事項,要非本件保全程序所得審究。 ㈢關於本件假扣押之原因: 相對人固主張遭詐騙之被害人達27人,伊遭詐騙金額達988 萬元,捷商公司又已停業以隱匿資產,日後恐有無法或難以執行之虞云云。惟依相對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9925號不起訴處分書、調解筆錄、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4年2月10日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 年度存字第261號提存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9月1日執行命令等(見原審卷第21頁、第25-27頁),均與抗告人無 涉,而與假扣押原因無關聯性。再者,相對人並未提出27名被害人遭抗告人詐騙、對抗告人求償之相關證據;且依相對人提出遭詐騙之匯款金流整理表(即附表,見原審卷第23-24頁),可知相對人係匯款35萬元至第三人劉景錞之帳戶內 ,嗣再轉匯至系爭帳戶,相對人就所指其餘遭詐騙之款項,亦未釋明與抗告人有關。又系爭帳戶雖遭詐欺集團利用以收受詐騙贓款,然林宥良、林芷姍、賴俊宏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渠等並無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駁回相對人之再議而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5392、6245、6263、8293、9545、995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277 號處分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5-235頁、第241-253頁),足認抗告人就其是否有參與詐騙相對人之行為一節,尚有爭議,應非故意逃避債務。再捷商公司雖於114年3月5日起 至115年3月4日止暫停營業(見本院卷第347-348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4年3月12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1143062681號函),然此無從逕認捷商公司已無資力或有隱匿財產之情,況捷商公司於113年度之金融機構利息所得為1萬8134元,以113年1月間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0.7%推估 ,捷商公司之金融機構存款約有259萬571元(計算式:1萬8134元÷0.7%=259萬571元),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見證物袋內資料);而林宥良於113年間亦持有數 筆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營利所得,金額合計逾數百萬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證物袋內資料),難認捷商公司與林宥良無資力清償相對人匯入系爭帳戶內之35萬元,或有隱匿資產之舉;至相對人就林芷姍、賴俊宏有何假扣押之原因未為任何釋明,且其所提其餘證據均屬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範疇,非在釋明抗告人現有財產若干,或其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其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而有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自難認抗告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 五、綜上,依相對人所提證據,固足釋明其本案請求,惟未能就本件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之證據提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自不能因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而准予假扣押,是其聲請假扣押,不應准許。原法院未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於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騰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業如前述,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陳威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 編號 第一層帳戶所有人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蕭靖霖 3萬元 臺灣銀行得芳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2 林冠維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3 董家興 37萬元 將來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9日匯入伊世代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4 謝茜 45萬元 第一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0日匯入賴思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5 劉璟錞 35萬元 將來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1日匯入捷商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6 黃楷朋 35萬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4日匯入亞倫企業社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號 7 林亦平 20萬元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000000000000號 不詳 8 簡意樺 300萬元 將來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29日匯入陸賓企業社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 9 蕭雅琦 23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竹城分行000000000000號 其中80萬元於111年11月29日匯入陸賓企業社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 其餘150萬元匯入蔡佳玲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0 張瑄 280萬元 兆豐銀行桃興分行00000000000號 111年12月19日匯入章寄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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