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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 當事人
    廖月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64號 抗 告 人 廖月英 王銘焜(原名:廖銘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 聲字第2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44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 廖月英對於附表1編號3、抗告人王銘焜對於附表2編號2、3 之異議及聲明異議部分,暨異議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44號執行事件對於 附表1編號3及附表2編號2、3之保險契約債權所為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 三、相對人對附表1編號3及附表2編號2、3之保險契約債權所為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其餘抗告駁回。 五、異議及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廖月英負擔百分之十二、抗告人王銘焜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宮文萍,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宮文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心字第3159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伊之附表1編號3至4、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經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44號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由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禁止伊收取對系爭保單之債權。然伊年老罹病,具高度醫療需求,名下無其他財產,除全民健康保險外,亟需藉由系爭保單之殘廢、重大疾病、醫療險等保險金維生,且該部分保險金具健康險或傷害險性質,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下稱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按伊之平均餘命及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萬6,226元之標準,計算保留伊每人314萬7,120元最低生活費用,供未來10年之生活保障。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並未超過該保留範圍,亦不得強制執行。伊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於114年3月4日 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伊對原處分異議,復經原裁定駁回,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對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三、本院判斷: ㈠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 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上開保險法修正條文性質為程序規定,依程序從新原則,於修正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執行事件,亦適用之。 ㈡相對人執上開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對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對抗告人之連帶債權2,418萬7,118元。執行法院於113年6月17日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禁止抗告人在2,418萬7,118元債權範圍內收取對系爭保單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乙節,業經本院核閱該執行事件卷宗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係在保險法修正施行前為扣押,自應適用修正後保險法之規定。 ㈢執行法院對附表1編號3及附表2編號2、3保單(下合稱甲保單 )強制執行部分: 甲保單之主契約分別係健康險、傷害險,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提出之終身壽險契約條款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91至143、239頁)。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準此,相對人請求執行甲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原不應准許,執行法院就甲保單所為執行程序,即有違上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自應予撤銷,並駁回相對人就該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 ㈣執行法院對附表1編號4及附表2編號1所示保單(下合稱乙保單)強制執行部分: ⒈乙保單之主契約為抗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預估解約金各為44萬5,247元、92萬3,797元,有保單明細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司執字卷151、140頁、本院卷151、153、239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北市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379元之1.2倍,計算其6個月金額為14萬6,729元(20,379×1.2×6=146,729),依此,乙保單之個別解約金債權,均已逾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 ⒉乙保單並非健康險、傷害險、年金保險,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公告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小額終止保險商品,此有南山人壽保單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陳報狀可佐(見本院卷89頁、153頁),自不屬依保險 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及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之保險契 約類型,而均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⒊抗告人雖辯稱:伊年老罹病,需仰賴乙保單之醫療保障,執行法院不得對之扣押或強制執行云云。惟乙保單附約之效力不因主契約終止而併同終止,此觀南山人壽保單明細表編號2記載及富邦人壽陳報狀之記載自明(見本院卷89、153頁),各該附約之醫療保障,自不因終止乙保單主契約而受影響,難認終止乙保單主契約,將致抗告人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況廖月英為44年出生,現年70歲,居住新北市新莊區,王銘焜為51年出生,現年63歲,居住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司執字卷47至49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6,900元之1.2倍,計算其3個月生活所必須數額,均為6萬0,840元(16,900元×1.2×3個月=60,840元),且依其等所稱:現需仰賴子女扶養等語(見本院246、247頁),可知抗告人之子女各具有扶養能力,足以供應其生活所需,則抗告人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足堪認定。 ⒋另參諸廖月英之附表1編號1至2號保單(即原裁定主文第一項 ),業經原法院廢棄發回執行法院另行處理確定,本院亦就甲保單部分,認應駁回相對人就該部分之聲請,已如前述,斟酌附表編號1至3號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共約232萬餘元,附 表2編號2及3號保單之預估保險金共約178萬餘元,應各足以滿足廖月英、王銘焜之日常生活所需。況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乙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於抗告人終止前,本無從使用,抗告人復未證明其或被保險人有急需乙保單保險理賠之情事,難認終止乙保單將使其無法維持生活或欠缺醫療保障。 ⒌基此,乙保單自難認為係抗告人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須,亦無執行原則第6點所規定解約金債權應保留其生活所必 須數額不得執行之情形。相對人聲請就抗告人所有之乙保單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執行法院就乙保單部分核發系爭執行命令,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此部分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甲保單(即附表1編號3號及附表2編號2、3號部 分)為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系爭執行命令予以扣押,自有不當,原處分就該部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原裁定予以維持,尚有未洽,抗告人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處分駁回抗告人關於乙保單(即附表1編號4號及附表2編號1號部分)之異議,原裁定予以維持,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關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1: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廖月英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全福還本終身壽險(0000000000) 972,175元 非本院審理範圍 2 廖月英 同上 全福還本終身壽險(0000000000) 914,783元 非本院審理範圍 3 廖月英 南山人壽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Z000000000) 440,491元 主約屬健康險。附約為: ⑴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⑵長年期傷害保險附約且無解約金 4 廖月英 南山人壽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Z000000000) 445,247元 主約屬人壽保險。附約為: ⑴20年期限繳費終身個人防癌保險。 ⑵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⑶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⑷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有全民健康保險。 ⑸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⑹超醫靠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B型 附約⑴至⑸為長年期健康險附約且無解約金,均非小額終老保險。主約終止後,附約⑴延續有效且無須繳費;附約⑵至⑸延續有效且持續繳費中。 附表2: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王銘焜 富邦人壽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Z000000000-00) 923,797元 主約屬人壽保險。附約為:有長年期之傷害險及健康險附約,尚未繳費期滿,無解約金,非小額終老保險。主約終止時,附約可不一併終止。 2 王銘焜 南山人壽 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Z000000000) 715,251元 主契約屬健康險。附約為:⑴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⑵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⑶傷害保險附約。 ⑷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⑸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⑹意外傷害醫療日領給付附加條款。 ⑺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3 王銘焜 南山人壽 意帆風順保本終身保險(繳費6年)(Z000000000) 1,074,440元 主約屬傷害險,無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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