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65號
- 再抗告人
- 賴虹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秋美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開期間,始提起再抗告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規定即明。
二、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上開裁定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114年7月3日即告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14年7月7日始具狀為再抗告(見本院卷第51頁),已逾再抗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