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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9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翠華梁夢迪饒金鳳

抗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代理人
洪慧恆律師
相對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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