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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魏麗娟吳靜怡張婷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劉岱音律師(即簡瑞彬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簡瑞彬(原名簡瑞斌)與被上訴人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 件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時,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講述諸多內容,含關於貸款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之緣由及使用資金流程、300萬元不屬於 土地款不再爭執等事項,並未記載於筆錄,事涉兩造攻防,為維護上訴人訴訟上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請求給付分配款等 事件之上訴人簡瑞彬之訴訟代理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在上開事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狀所指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所述事項,於開庭時兩造均未要求記明筆錄,故本院未予當庭整理確認並命記載於筆錄),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114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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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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