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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聲 請 人
陳賢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妍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113年度重上字第85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150萬元,得上訴第三審,其為保存相對人之訴訟中陳述,供第三審上訴時儘速提出為證,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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